山西大同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办法 (试行)
时间:2020-08-13 10:33:29 作者: 信息来源: 点击数:16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个性发展,鼓励人才冒尖,落实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制度,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教办〔2010〕3号)《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我校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就读于我校的全日制普通在校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第三条 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并获得相应学分,所获得的学分,以写实方式计入学生成绩档案。学生在校期间,应该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获得相应数量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超出的学分,可以置换相应的选修课学分;取得的优秀创新创业实践成果如果符合学生所在专业毕业设计(论文)要求,可以置换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环节成绩和学分。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四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指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参与以培养创新创业意识与能力为主的与所学专业相关的科研训练和实践活动所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其他提高学生动手能力、提高学生职业实践认识的优秀成果、以及有利于提高学生人文素养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成绩,经认定获得的学分。
第五条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范围主要包括:
1、科研学分
指主持或参与由学校组织申报,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立项、并在我校项目管理部门备案的研究项目(科研项目需要在科研处、教研和大创项目需要在教务处备案)、公开发表的学术研究成果或国家专利等所获得的相应学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结题通过为准,文章及著作以正式发表为准,专利以正式的专利证书或相关公告为准(专利必须是通过大同大学科技部门申请,且完成单位是大同大学;学术论文和专利应是学生专业学习成绩的体现,应标明是大同大学或上级主管部门科研、教研、大学生双创项目成果,且应该有指导教师推荐、本人研究过程证明等支撑材料)。
2、学科竞赛学分
指由学校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的与学生能力培养密切相关的各类课外大学生竞赛活动,各学科竞赛项目应在教务处备案。比赛主要包括全国大学生“挑战杯”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外研社杯”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大学生工程训练综合能力竞赛、全国大学生计算机设计大赛。通过参加学科竞赛、科技活动等,获校级及以上奖励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3、素质拓展学分
指由团委、宣传部、学院、或校内其它部门组织的各类社会实践活动。通过参加各类社会实践、调查、志愿者服务等活动获奖、或写出了较高质量的调查报告或文章,经审核、认定而获得的学分。学生在校期间,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诚信表现突出,在师生中受到普遍好评的行为而获得的诚信学分。
4、文体活动学分
指学生参加学校社团活动、群众性(非本专业)文艺体育活动,可根据活动过程或取得的成果获得素质学分。
5、技能学分
指通过培训或考试获得各类技能或资格证书(包含初级、中级、高级)而获得的相应学分。
6、创新创业训练学分
指学生接受创新创业教育培训,对创新创业有初步认识;对公司运营有的有一定系统性的了解;学生注册公司、工作室、事务所等并成功经营达到一定时间,或是参加其他创业活动,经审核、认定而获得的学分。
7、各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活动或项目。
第三章 学分认定与审核
第六条 按照“谁主办、谁组织、谁认定”的原则,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实行归口管理,由活动主办(组织)单位(职能部门或学院)进行初步认定,认定部门需做好学分的基础数据生成、认定、支撑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学分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创新创业教育委员会”。成员由分管校领导、教务处、宣传部、团委、科研处、学生处、招就处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对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委员会”的审核结果进行监督和复核。各学院成立本学院的“创新创业教育委员会”,组织本学院的创新创业教育活动,并负责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的审核认定工作。
第八条 认定方式:
(一) 对统一举办的活动,由主办(组织)单位根据文件规定填写《山西大同大学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登记表》。
(二) 对非统一举办的活动,活动开始之前,学生本人应该填写《山西大同大学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申请表》,活动结束后,由学生填写申请《大同大学本科学生(个人)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表》(附过程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原件提交所在学院,由学院认定。
第九条 学分认定程序为:
1. 学生申请:学生本人填写《大同大学本科学生(个人)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表》(附过程证明材料)。
2. 认定部门初审:创新创业活动主办(组织)单位依据本办法对学生申报信息进行初步认定,对证明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备查。
3. 学院审核公示:各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委员会对学生所获的创新创业学分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材料归档,将汇总表报教务处。
4.复核确认:教务处对学院审核结果进行复核,报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委员会通过。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同一学生、同一项目不累计得分,只记该项目最高学分。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计算学分,不重复计算。创新创业学分获得途径及学分核定标准参见附件。
第十一条 学生提交的学分认定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该项目所获创新创业学分,情节严重者按《山西大同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获得创新创业学分:
(一) 未经学校相关部门认可的项目、成果。
(二) 非法出版物刊登的文章或作品。
(三) 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过程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10月份集中组织对学生在上一学年所获创新创业学分进行审核认定工作。每年4月份单独受理1次当年毕业班学生的学分认定。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四条 校内主办(组织)创新创业活动的单位(职能部门或学院)应制订本单位的创新创业活动管理细则,加强创新创业活动的过程管理,提高学生创新创业活动质量。
第十五条 各学院应制订本学院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评定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