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大学学生出国(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校国际化进程,扩大学生视野,培养国际型人才,规范学生出国(境)事宜的办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山西大同大学学生是指在大同大学注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出国类别分为公派出国(境)和因私出国(境)两大类:
(一) 公派出国(境)学生是指国家留学基金委或省级相关部门资助等多种资助方式出国留学的学生,包括攻读学位和联合培养、国家组织的其他项目派出的学生、学校自筹资金资助的出国(境)学生和经学校批准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各类竞赛、进行学术交流等项目的学生。
(二) 因私出国(境)学生是指自费参加由学校举办的与国(境)外院校合办的校际合作项目(如:联合培养项目、交流生项目)、寒暑假等短期项目的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出国(境)从时间上可分为短期和长期。出国(境)在6个月以内的,称为短期出国(境);出国(境)达到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称为长期出国(境)。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外事处全面负责出国(境)学生工作,包括项目管理、协调和对外联络、发布相关通知、指导学生办理出国(境)手续,对学生在国(境)外的学习情况予以确认和核实等。
第五条 各学院负责按名额和条件对本单位的申请人进行初选和内部公示工作,负责办理出国(境)者的院内请假、审批和返校后报到注册、信息统计上报、学分认定与毕业审核等学业管理,以及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并会同外事处对出国(境)学生开展行前安全教育。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各类出国(境)本科生的学籍管理、交流学生学分互认与成绩认定、境外学分与学位终审和毕业申请的核准和报送工作。
第七条 研究生处负责各类出国(境)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学分互认与成绩认定、离校返校报到注册、境外学分与学位终审和毕业申请的核准和报送等工作,会同外事处对出国(境)学生开展行前安全教育。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后勤管理处和保卫处依据部门职责负责长期出国出境学生的校内奖助学金管理、校内住宿管理、毕业生的户口等工作。
第九条 计财处负责对出国(境)学生学费和其他费用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批,监督相关费用的缴纳。
第十条 科技处负责会同研究生院审批需要使用导师科研经费的研究生出国出境事项。
第十一条 组织部负责办理出国(境)学生党员保留党籍的相关手续。
第三章 申请和选拔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及时向全校公布国家留学基金委留学项目、省教育厅留学项目及学校与国际合作院校所签署的学生交流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愿报名、择优录取的办法选拔交流学生。交流项目如对方学校无对口或相关专业的,原则上不予派出。
第十三条 公派出国(境)交流学生的选拔按我校和交流学校的要求择优选派。其基本条件包括:
(一) 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品德优良,遵纪守法;
(二) 身心健康,外语能力优良,能够完成在国(境)外的学习;
(三) 学业及表现优良,无违法行为或严重违纪行为、无恶意欠缴学费行为;
(四) 具备良好的经济能力和适应能力,家长同意并支持其到国(境)外学习;
(五) 符合各类项目或接受方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者向所在学院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 山西大同大学学生出国(境)学习申请表;
(二) 中英文简历、学习成绩单;
(三) 外语水平能力证明 (大学英语四、六级,专业英语四、八级,英语雅思或托福、GRE成绩及其他学习目的国所需要的语言水平证明等);
(四) 国(境)外院校学生国际交流项目确认函;
(五) 出国学习计划书。计划书应包括国(境)外院校相关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拟参与的实习实践活动;
(六) 家长同意书和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根据需要提供)。
第十五条 公派出国(境)项目的校内遴选程序如下:
(一) 外事处会同有关单位发布选拔通知;
(二) 申请人根据通知的要求向所在学院递交申请材料;
(三) 学院按照选拔通知所规定的条件和名额,在本单位进行初选、公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报送外事处;
(四) 学校相关部门对初选名单进行审核或面试后拟定入选名单,经主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上网公布。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按《教育部关于简化大专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审批手续的通知》(教外留[2003]1号)精神执行。其所选国(境)外院校应获得国家教育部认证。在获得国(境)外院校入学通知书后,学生填写出国(境)申请表,需得到学院、学生处、教务处、外事处审核同意,此类出国(境)研修时间不超过一年。学生申请自费出国(境)自费项目,其递交材料和遴选程序分别参照本规定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执行。
第四章 派出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本人及家长须在学生出国(境)前签订承诺书。承诺书包括涉外纪律及安全、经济担保责任、国(境)外学习期间医疗及意外责任、按期完成学习任务并返校等内容。
第十八条 学生填写出国(境)交流学习审批表并到学院及相关部门办理请假等手续。
第十九条 学校依据外事管理规定对派出学生进行出国行前培训和教育。
第二十条 对于获得资助名额后无客观原因而放弃出国(境)交流的学生,在读期间不得参加学校其他出国(境)交流项目。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学院应作好出国(境)学生的管理工作,指派教师(本科生为辅导员,研究生为导师)负责学生在国(境)外学习、交流期间的指导与联络工作。学生应与学院保持密切联系,定期向学院报告在外学习生活情况。在国(境)外期间,学生安全自行负责。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党、团员出国(境)者,应事先主动向所在培养单位党团组织报告,并遵守党员、团员出国出境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根据出国(境)学习项目要求,学生可自行办理护照、签证、购买机票,自行前往国(境)外学习的学校或在外事处的指导下,由学院统一组织办理。
第五章 资 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根据项目资助渠道和类别的不同,可获得不同程度的资助。资助内容包括一次性往返国内、国际机票、学费、食宿费、医疗保险、市内交通费等。国内、国际机票和学费凭据报销;食宿费、医疗保险、市内交通费等实行包干制,外事处按照协议规定向计财处提供受资助学生银行信息及资助标准,计财处按季度汇入学生个人账户。
第二十五条 入选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省级相关部门资助出国(境)学习项目的学生,按照项目规定资助标准执行。我校自主设立的学生出国(境)学习项目的资助内容和标准应在《山西大同大学学生出国(境)学习协议书》中予以明确,最高资助标准不得超过国家留学基金委同类项目标准。
第二十六条 获得我校学费和食宿费全额资助的学生,在外学习期间应继续向学校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只获得部分资助的学生,其在外学习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是否缴纳,应在《山西大同大学学生出国(境)学习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第六章 学分互认
第二十七条 交流学生在国(境)外院校学习课程应尽可能与我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同或者相近,以便于学生返校后的学分互认和学籍审核。
第二十八条 交流学生在国(境)外院校所取得的学习成绩,应于学习结束后1个月内由交换学校密封寄至学生所在学院。
第七章 学籍及相关事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出国(境)的公派学生,国内学籍予以保留。学生在国(境)外学习的时间计入学生在校学习年限。
第三十条 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完成审批手续擅自出国出境,连续两周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出国出境擅自逾期不归的,学校可根据学籍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未经学校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在外停留期限、转往其他学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地区)居留,违反者将取消山西大同大学学籍、不予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结束国(境)外院校的学习后,必须按期返校修读后续课程。学生确需延长学习期限的,须于学习期满前1个月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延期期间不再享受相关资助。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不能在国(境)外完成学习任务,本人申请返校学习,经学校同意后,可回原专业学习,国(境)外取得的学习成绩应予以认定。提前回国的学生应退还相应的资助经费(平均每月资助经费×不足月数,不足月按天计)。
第三十四条 公派学生应严格执行我国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各类公派学生在境外期间获得的科研成果及其后续成果,均应注明作者单位为山西大同大学,也可联署外方联合培养单位。
第三十五条 申请出国(境)的学生在办理校内审批手续前应缴清应交本校的全部费用,不得欠费。
第三十六条 短期出国出境的学生应正常交纳本校学费。长期出国出境学生,若享受政府、学校或项目提供的在国外境外院校就读时免学费、免住宿费、提供奖学金、发放生活费等待遇的,应同时缴纳在本校的学费;若未享受政府、学校或项目提供的上述待遇的,可凭外方高校交纳学费的发票或证明申请免交相应期间的本校学费。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有缓考补考科目的,回校后须参加相应科目的缓考补考。缓考补考课程成绩按照正常学期考试录入成绩。如条件允许,也可参加山西大同大学选课和考试,期末考试成绩可作为总评成绩。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具有参加学校评优、评先、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特困生生活补助等各项生活补贴的资格。
第三十九条 已派出的公派项目学生有义务向后续学生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帮助。已派项目学生完成任务后,应于返校后1周内到所在学院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并在回国后2周内向学院及外事处提交一份《学习交流报告》,同时学院应及时举办座谈会、报告会,由交流学生向本学院学生和老师汇报在国(境)外学习的心得体会等,以扩大交流项目的影响力,提高全体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学生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交流学习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办理,由学校教务处、外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