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数计学院的教育教学秩序,严肃考风考纪,根据《大同大学学生管理手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课程考试过程中对学生出现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处分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处分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要在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进行,要做到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学院给予学生纪律处分之前,要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条 学生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的,学院可以责令其立即停止考试,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警告处分:
(一) 携带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纸条等非考试用具进入考场者;
(二) 考试结束时间已到,故意拖延不交卷,经催促仍继续拖延时间者;
(三) 交卷以后,故意在考场逗留影响考场纪律者;
(四) 有属于考场轻微违纪的其他行为者。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学院可以责令其立即停止考试,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
(一) 考试时,互相传递纸条、试卷或利用通讯工具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二) 交卷以后,故意在考场逗留,给其他学生说题、提示或者扔纸条者;
(三) 趁收卷时进行作弊或者协助作弊者;
(四) 因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行为受到警告处分,再次考试违纪、作弊者;
(五) 有属于考场作弊的其他行为者。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学院可以责令其立即停止考试,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报教务处处理:
(一) 预先约定,合伙作弊者;
(二) 不听从监考教师批评、处理,故意纠缠、谩骂监考教师者;
(三) 参加考试不交卷又谎称已交卷者;
(四) 因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行为受到严重警告,再次考试违纪、作弊者;
(五) 委托他人代考或者替他人考试者;
(六) 因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行为受过学校纪律处分,再次考试违纪、作弊者;
(七) 严重干扰考场纪律,情节恶劣者
(八) 考前通过各种渠道窃得试题者
(九) 使用通讯设备组织作弊,行为严重者
(十) 有属于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的其他行为者。
第八条 经阅卷教师认定,答卷雷同且同一考场者,该课程雷同者的成绩共同记为无效。
第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事先持相关证明向所在系申请,经所在系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办理缓考。未经批准而擅自缺考者均属旷考,旷考按考试违纪处理,学院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条 学生因考试违纪、作弊,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院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要在院内公布,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须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 学院对于有考试违纪行为、受过学院考试警告或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不予评优、入党,是班干部的予以免职,受学校违纪处分的停发一学期奖学金。领取助学金的学生如有考试违纪行为,班主任可视情况对其助学金予以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