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
时间:2020-08-13 10:25:10 作者: 信息来源: 点击数:6722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山西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学位授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学校的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各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各学院提名,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并备案。学校学士学位办公室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处长兼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长及学士学位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审定学校有关学士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实施办法和授予标准;
2.审查各分委员会提出的授予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3.做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做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四条 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审核本院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及毕业鉴定等的有关材料;
2.根据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制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及相关材料;
3.提出不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并做出必要的说明;
4.协助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必须达到下列条件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完成人才培养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批准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学位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要求:文学、法学、教育学、管理学、艺术学、历史学学位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为2.0;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经济学学位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为1.8。
第六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获得本科毕业资格,已做结业处理者;
2.在校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未解除者;
3.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未达到规定要求者;
4.未达到学位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者。
第七条 本科毕业时,仅因第六条第四款而无法取得学位的应届毕业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给予绩点分0.2的加分(单人获多个奖项选最高级奖享受一次加分)。
1.考取硕士研究生的应届毕业生;
2.在校期间,在本校教师指导下,以第一或第二作者身份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物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作品,对发表论文(作品)过程材料提出的要求另行规定;
3.在校期间,参与本校教师研究团队,获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
4.在校期间,在政府部门举办的面向大学生的各类竞赛中个人获省级二等奖(前3名)或国家级三等奖(前6名)以上、集体获省级二等奖(前3名)或国家级三等奖(前6名)以上;
5.在校期间,在本校教师指导下,以第一作者身份作品入展(入选)国家级展览;
6.在校期间应征入伍,完成服义务兵役;
7.经学院提请、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可加分的事项。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各学院的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第五、六、七条作出授予和不授予建议名单,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学校学士学位办公室(教务处),并以恰当的形式进行公示;
2.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各分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和相关材料,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由校学士学位办公室印发学士学位证书;
3.学校发文,并报送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对于结业的学生,在我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经本人申请,返校随在校生一起参加重修考试,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学分绩点达到本规定第五条第三款标准(不享受加分政策),也可以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十条 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授予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其他
1. 本着诚信的原则,学生本人对申请加分材料真实性做出承诺,对学生及指导教师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追责;
2.未尽事宜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解决;
3.本办法解释权属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4.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此前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