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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4-20 00:00:00 阅读次数:

法宝引证码 CLI.1.1273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Copyrigh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10 Amendment)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



【发布日期】 2010.02.26

【实施日期】 2010.04.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法律




【法规类别】 著作权法规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0907]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01)[2001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修正)[20011027]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10)[20100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20100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法宝联想:  法律约18 行政法规约37 部门规章约103 司法解释约23 其他规范性文件约14 地方法规规章约303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33214 法学期刊约1288 律所实务约154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707 )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著作权
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二节著作权归属
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
第四节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二节表演
第三节录音录像
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5 法学期刊约22 律所实务约1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13 )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法宝联想:  行政法规约2 司法解释约1 地方法规规章约1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696 法学期刊约21 律所实务约1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26 )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法宝联想:  司法解释约1 地方法规规章约4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0915 法学期刊约45 律所实务约9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34 )

  第四条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法宝联想:  其他规范性文件约1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372 法学期刊约16 律所实务约4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28 )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法宝联想:  部门规章约1 地方法规规章约1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41 法学期刊约16 律所实务约4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13 )

  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法宝联想:  部门规章约1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7 法学期刊约6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6 )

  第七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法宝联想:  地方法规规章约2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0 法学期刊约2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4 )

  第八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法宝联想:  地方法规规章约1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9061 法学期刊约17 律所实务约3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9 )

第二章著作权

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宝联想:  地方法规规章约1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4174 法学期刊约6 律所实务约1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8 )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法宝联想:  行政法规约2 部门规章约1 地方法规规章约5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24304 法学期刊约119 律所实务约16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68 )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法宝联想:  地方法规规章约5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7268 法学期刊约30 律所实务约2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19 )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法宝联想:  地方法规规章约2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02 法学期刊约13 律所实务约8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9 )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45 法学期刊约10 律所实务约1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10 )

  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法宝联想:  地方法规规章约1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93 法学期刊约9 律所实务约8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13 )

  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法宝联想:  地方法规规章约3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8275 法学期刊约27 律所实务约3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9 )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法宝联想:  行政法规约2 司法解释约1 地方法规规章约8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400 法学期刊约19 律所实务约2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8 )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293 法学期刊约13 律所实务约6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11 )

  第十八条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法宝联想:  地方法规规章约1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23 法学期刊约8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9 )

  第十九条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35 法学期刊约7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9 )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0 法学期刊约6 律所实务约1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10 )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法宝联想:  行政法规约2 地方法规规章约1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76 法学期刊约14 律所实务约2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7 )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法宝联想:  地方法规规章约1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473 法学期刊约86 律所实务约13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42 )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法宝联想:  行政法规约5 地方法规规章约1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34 法学期刊约15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11 )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二十四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法宝联想:  行政法规约2 地方法规规章约2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460 法学期刊约6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10 )

  第二十五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99 法学期刊约4 律所实务约1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4 )

  第二十六条 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法宝联想:  部门规章约1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5 法学期刊约2 法学文献约6 )

  第二十七条 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73 法学期刊约3 律所实务约1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4 )

  第二十八条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77 法学期刊约2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1 )

  第二十九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0 法学期刊约3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3 )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6 法学期刊约4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3 )

  第三十一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法宝联想:  行政法规约1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43 律所实务约1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4 )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法宝联想:  行政法规约3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7 法学期刊约5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8 )

  第三十三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法宝联想:  行政法规约5 部门规章约1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7 法学期刊约14 律所实务约1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7 )

  第三十四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5 法学期刊约2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5 )

  第三十五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2 法学期刊约1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3 )

  第三十六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6 法学期刊约5 律所实务约2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5 )

第二节 表演

  第三十七条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48 法学期刊约7 律所实务约1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2 )

  第三十八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20 法学期刊约5 律所实务约1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3 )

  第三十九条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宝联想:  行政法规约1 司法解释约1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2 法学期刊约6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7 )

第三节 录音录像

  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法宝联想:  行政法规约5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351 法学期刊约12 律所实务约1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7 )

  第四十一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法宝联想:  司法解释约1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8 法学期刊约6 律所实务约1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3 )

  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法宝联想:  行政法规约1 地方法规规章约2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801 法学期刊约8 律所实务约1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14 )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法宝联想:  行政法规约3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2 法学期刊约19 律所实务约1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10 )

  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宝联想:  行政法规约4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5 法学期刊约15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5 )

  第四十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8 法学期刊约8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5 )

  第四十六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481 法学期刊约14 律所实务约2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22 )

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法宝联想:  行政法规约1 部门规章约1 司法解释约1 地方法规规章约10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2637 法学期刊约43 律所实务约9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43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法宝联想:  行政法规约4 部门规章约4 司法解释约2 地方法规规章约25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29327 法学期刊约78 律所实务约7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42 )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法宝联想:  行政法规约3 司法解释约1 地方法规规章约2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29727 法学期刊约29 律所实务约6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23 )

  第五十条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法宝联想:  行政法规约3 地方法规规章约1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 法学期刊约11 律所实务约1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8 )

  第五十一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法宝联想:  行政法规约3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7 法学期刊约2 律所实务约1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3 )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4 法学期刊约3 律所实务约1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10 )

  第五十三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法宝联想:  部门规章约1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757 法学期刊约9 律所实务约1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4 )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4 法学期刊约1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1 )

  第五十五条 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宝联想:  地方法规规章约2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2 修订沿革 )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法宝联想: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1 )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 法学期刊约1 律所实务约2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6 )

  第五十八条 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8 法学期刊约2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3 )

  第五十九条 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9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1 )

  第六十条 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6 法学期刊约2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3 )

  第六十一条 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4 法学期刊约1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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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

· 立法草案(13篇)

· 国家版权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国家版权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 关于著作权法(草案修改稿)、铁路法(草案修改稿)、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意见的汇报

·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著作权法(草案修改稿)、铁路法(草案修改稿)、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意见的汇报

·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草案)》的说明

本篇引用的法规

· 中央和地方法规规章(5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引用本篇的法规案例论文

· 法律(18篇)

·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工作要点

·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

·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监督工作计划

·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共102件)

·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

· 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秘书处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 行政法规(37篇)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修订)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17修订)

·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

· 部门规章(103篇)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企业版权资产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 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5号――关于联合发布《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科技与国际合作司关于做好2018年度国家科技奖提名工作的通知

· 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剧本扶持工程申报工作的通知

·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573号建议答复的函

·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9005号建议答复的函

· 司法解释(23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的通知

·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6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6)摘要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5年)摘要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15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 其他规范性文件(14篇)

·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发布《2018年资产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的公告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15修订)

· 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4)

· 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协三峡科技版资助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2)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举办2011年度第三期远程网络视频培训班的通知

· 地方法规规章(303篇)

·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度市政府部门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的通知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定市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

· 南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软件正版化工作的通知

·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实施意见

· 案例与裁判文书(332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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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优瑞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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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文献(707篇)

· 小议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权利“跨类”

· 公法阴影下的避风港

· 中国营业财产权勃兴的当代图景

· 区块链技术与智能合约在知识产权确权和交易中的运用及其法律规制

· 屏蔽网站禁令在版权保护中的适用

· 中国民法总则的制定

· 论法律草案审议过程中的合宪性控制

· 论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效力及其裁判技术

· 法学期刊(1288篇)

· 中国语境下的商品化法益及其正当性

· “网络软法”治理与国家法秩序的冲突及整合

· 公法阴影下的避风港

· 论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 《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中知识产权条款研究

· 知识产权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 著作权“间接侵权”理论之检讨与展望

· 警惕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法领域的泛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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